“与”,繁体字为“與”。 “與”的古字象形为一人用手将某个物品赠与另一人接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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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发现以“与”为偏旁的字“屿”,繁体字为“嶼”,其字义是指在海边依附于大陆架的周边陆地,在涨潮时似乎与大陆相分离,而在落潮时明显与大陆相连接,就像依偎母亲的孩童,时而离开身边,时而回到怀抱。这个现象应该就是引用了“与”的古意。
将“与”字和“予”字互相对比,我们发现两者在字义上存在着很大区别。“给予”的“予”是指一人将某件物品给予另一人时,即将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完整地赋予了;换句话说,“予”是指某件物品的归属性发生了完全的转移。而“赠与”的“与”是指一人将某件物品赠与另一人时,意味着在某一段时间内另一人获得了使用该件物品的权力,但该件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者;换句话说,“与”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赠与者与接受者可以共同拥有某件物品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者。所以,“与”的字义含有共同、一起、和、跟等意思。
不过,在后来的文字使用过程中,“与”和“予”常常被人们通假使用,以至于被搞混了。其实,在上古时代,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界线还是相当清楚的。比如商代、周代实行公田与私田制度。所谓“公田”,又称“大田”,是指氏族部落首领或贵族所有的田地;所谓“私田”,又称“南亩”,是指氏族部落首领或贵族赠与平民或授与农奴使用的田地。平民或农奴日常在“公田”里劳作,以此获得氏族部落首领或贵族赠与或授与“私田”来养家糊口。平民或农奴在“公田”里劳作时共同使用氏族部落首领或贵族统一发给的劳动工具,“公田”劳动结束后发给的劳动工具又必须统一收回保管。而平民或农奴在“私田”劳作时所使用劳动工具则是属于自己的。那可是个公私分明的时代!
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出自先秦道家经典《老子》:“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是指若想获取些什么,必须懂得首先投入些什么。
与君共赏宋代岳飞的词《满江红·写怀》:
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
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靖康耻,犹未雪。
臣子恨,何时灭。
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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